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

期末分享










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Zp5SQnI4orU

12/3/2015 「牽阮的手」紀錄片放映

如果說《無米樂》是從平凡的生活細節累積,一點一滴逐步帶領我們看見老農人身上,那份極其不凡、平和知命的智慧與哲學心靈;那麼《牽阮的手》則是以相反的方式,從田氏夫婦的不凡,堅持理想正義、大膽傲世的堅毅態度,以及他們所經歷過台灣近代史中的各種巨大的悲劇(痛),緩緩地告訴我們,前人的努力與歷史的意義,是如何無形地灑落在我們所生活著的台灣社會中,那些我們現在所享受著的、看似自然平凡的權利,竟是須歷經千辛萬苦,篳路藍縷,如此不易和珍貴。

作為一部紀錄片,《牽阮的手》並不精緻完美,甚至有些粗糙笨拙,但卻充滿著許多努力的痕跡和無比的誠意,這是影片的奇妙之處,其內容遠遠超越了形式,在意義上無疑是重要的。然而,對照台灣當下的現況,要說因為《牽阮的手》彰顯了理想主義的美德,講述了台灣無比重要的民主歷史,所以台灣人都「應該」去觀賞理解,也是最簡單正確、理所當然的說法。

但在此之前,也許我們應該問的是,假如這段歷史真如此重要,為什麼我們過去不知道?這些史實被列為禁忌的真正原因又是什麼?作為一部講述台灣近代史的紀錄片,《牽阮的手》的深刻意義應在於激發群眾對於台灣近代歷史─「從不知,到何以不知,再到為何不能知的提問!」

在觀看《牽阮的手》的過程中,我笑,卻也哭。笑,是欣賞著著田媽媽的豪邁個性和獨有的幽默感;哭,一方面是驚心於看見台灣曾經最深最痛的傷痕,另一方面,則是為自己對於台灣歷史和政治的無知而哭,眼淚直流。對我來說,《牽阮的手》就像是一本遺落許久,好不容易才覓得的家族相本,是一部留予後代後世的深情備忘錄,也是一封向台灣告白的「愛」之情書。而其「牽手」的隱喻,則彷彿暗示著我們要執子之手,打開閉鎖已久的感官知覺,重拾感知的心態和能力,去感覺、感受他人、他境的冷暖與溫度。

2015年12月1日 星期二

11/26/2015 「城市發展下的動物處境」:連流浪也不允許的極度邊緣

2006年1月8日「反虐殺大遊行」,可能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大一次的爭取動物權益遊行;自此,大大小小的動物權益運動此起彼落。香港的動物權益運動,這些年來到底取得甚麼成績,又有甚麼問題未解決呢﹖「反虐殺大遊行」五周年已屆,經常有朋友問我:其實,你們改變過甚麼﹖
思索的結果,就是這篇文章。
先天不足:沒有民主
如同其他社運議題一樣,動物權益運動的致命傷是本港沒有民主政制,民意對施政沒有實際影響。這幾年,民間對動物權益的認識其實大為提高;最佳的例子,莫過於李嘉誠基金會 “LOVE IDEAS”申請活動投票中,以非牟利獸醫診所的「流浪狗絕育放回」計劃獲最高票數一事。無綫電視劇如「當狗愛上貓」、「老友狗狗」等以愛護動物為題材;剛過去的2010年,就記憶所及,亦有三次大型動物權益活動,分別為5月2日「反漁護惡法,要救不要殺」大遊行,7月25日「725抗漁護」上水狗房集會、8月21日「重組漁護署」大遊行。這三次活動都吸引了五百至七百名市民帶同動物參加,主流傳媒也有報道跟進。然而,漁護署的動物政策並沒有太大改變;市民既無選票在手,官僚自然也沒有改變的動力。
漁護署定位錯誤
政策嚴重落伍的另一個原因,是漁護署定位錯誤。愈來愈多人知道:動物到了漁護署動物收容中心而無人認領,不出四日就要處死;義工與團體多年來爭取以「絕育放回」來取代現行的捕殺政策,亦已有九個區議會同意實行,但署方依然一拖再拖,理由是貓狗已被馴化,不能照顧自己,不能讓牠們在街上自生自滅。這種看法意味著「動物福利」(animal welfare)與「動物權益」(animal right)之間的分歧;從「動物福利」角度來看,人類也許會以某些方法減輕動物的痛苦,但歸根究底動物的存在價值就是為人所利用;動物本身沒有權利可言。這和許多義工團體所持的「動物權益」看法——動物不是工具,而自有其獨立於人類以為的生存權利——有所分別。
事實上,所謂「漁農自然護理署」這個部門名稱,亦意味著「漁業」、「農業」(亦即人類生計口糧)為重,「自然護理」頂多排行第三;而有幸獲漁護署「護理」者,亦只限於受保護動物。其實,隨著城市發展,「動物」這個概念亦一直演變;的確,在三、四十年前,社區並沒有「流浪動物」的說法,貓狗隨意在街上活動,沒有人會認為這是衞生問題或滋擾,而是視牠們為捕鼠看門之工具,甚或煲中美食。土地城市化割裂了人類與自然界的關係,「社區動物」變為「流浪動物」,面對兩條路:一是成為「寵物」(因為署方認為貓狗「不能照顧自己」),一是成為「衞生滋擾」,必須讓牠們在社區消失。這種思維令社區動物問題走進死胡同:首先,不是每個人能夠或願意與動物同居一室;而漁護署一方面認為貓狗等動物必須得到領養,另一方面卻無開放領養渠道。其次,貓狗只是社區中最常見的動物,香港地卻還有野牛、野豬、猴子等種種野生動物。除了猴子、黃麂等獲列入受保護動物範圍外,牛、野豬等命運就只有「死路一條」,或遭署方拍賣成為「食材」,或被狩獵隊槍殺——難道我們能讓野牛野豬成為寵物嗎﹖
漁護署的定位到底是甚麼﹖2007年曾蔭權重整政治架構時,已有動物團體建議把漁護署歸入環境局,而非食物及衞生局——動物豈能只是「食物」和「衞生」問題﹖可惜到最後,一切仍以官方決定為依歸。只要市民翻查立法會資料,看看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先生在會議上就動物議題僅有的回應,就知道他對動物議題是何等陌生與無知。在這樣的局長領導下,我們又怎能期望漁護署來一次大刀闊斧的改革呢﹖
操控慾望澎湃
這五年來,眼見市民對動物的看法有進步,亦聽聞不少橫蠻無理的投訴例子。有義工對我說,她所住的屋苑有一對經常把孩子放進嬰兒車中的夫婦,老是向管理署投訴附近有流浪貓,因為他們擔心貓兒會跳進嬰兒車中——把幻想(或被迫害妄想)當成事實是可笑的;然而更可笑的是,政府部門的確會使用公帑把貓兒捉走處死,去應付這些從來沒發生過的事。
我經常提醒自己:把愛護動物人士和投訴流浪動物的市民對立,對改善動物處境毫無意義。那些認為貓兒會跳進嬰兒車的人,不過出於保護自己的孩子和產業(多為高尚蚊型住宅單位)的苦心,只是這苦心往往演變成操控環境的欲望。當我們的城市處處保安,空調恒溫;當我們習慣以膠樹代替真樹,以寵物代替動物時,還有甚麼是不能控制的呢﹖——《明報》頭條就刊登過市民投訴鳥聲騷擾睡眠的「新聞」。連大自然定律都遭投訴,不是新聞又是甚麼﹖
把「以人類利益優先」誤當成「以人類利益為唯一」的,也不只一般市民。去年十一月初立法會同時有「動物友善政策議案」和「釋放劉曉波議案」,只有前者獲得通過。部分議員即時借題發揮:「人權連貓狗都不如」,翌日亦有名主播作出同一比喻。動物權益和人權幾時變成對立﹖動物權益和人權,不也是出於對公義、仁愛的追求嗎﹖我們不可以支持釋放劉曉波之餘又對動物友善的嗎﹖
動物議題與人類議題並不是對立的。動物的處境而是人類的寫照。在流浪動物絕跡社區的同時,舊區的小商戶要面對清拆重建的推土機;以紫田村與菜園村為家的,有人也有動物。只是,人類的戰場往往以動物為炮灰。
動物團體與義工
大部分市民對動物團體的認識,僅止於「愛護動物協會」;然而,民間一直有許多小型團體和獨立義工,主要工作為暫托領養。
動物義工有一個明顯的特徵:大部分是女性。女性主義與動物權益、生態之間的關係在外國是熱門研究題目;我不是社會學學者,對這個議題認識不多,但根據個人觀察,我發現女性對弱小者的愛憐,的確讓她們對動物產生強烈同情。餵飼街貓野狗的,往往不是那些生活無憂的有閒階級,而是從自己僅有中掏出兩個銅錢的深水埗師奶和粉嶺老婆婆。她們也許把自己的經歷投射在流浪動物身上了;也許只是出於簡單的憐憫。由於動物沒有公共支援機制(例如公立獸醫、不處死動物的公立收容中心、公立領養服務等),義工的擔子實非常人可理解:每晚夜半餵飼;捉貓捉狗做絕育手術或治病;自行支付昂貴的醫療費用;徵求暫托或領養家庭;騰出地方安置面臨危險的動物(遭人投訴、居住地遭清拆、受傷體弱),等等等等。義工經常收到市民電話電郵,說是見到某處有動物待援,希望義工能幫忙。市民固然一片善心,但其實動物義工的資源並不比別人多;他們所做的,就是以自己的時間、金錢、精力和愛心,對抗一個手握權力與公共資源,而又專為投訴者服務的政府部門。所幸近年年輕人加入,協助這些不懂上網、不擅求援的婦人,把領養、暫托、籌集糧食或醫療費用等消息以網絡廣傳,讓這些教育水平不高的婦女得到或多或少的支援。
婦女對動物的照料既出於同情,則女性動物義工的工作以慈惠性質為主亦是理所當然。不過,近年義工也開始意識到:慈惠是必須的,但問題的根源始於社會文化與政策失誤;一方面,義工學會了向警察、議員求助,行使自己的權利;另一方面,遊行、請願、教育等活動日多,大眾開始明白動物義工並非「貓癡狗癡」,而一樣對社會有貢獻。
散佈各區的義工數量雖多,但本地尚未出現一個能與政府長期周旋(如環保界的綠色和平)的動物權益組織。當資源有限時,先處理眼前急切的拯救是無可避免的,但這也就犧牲了根治政策問題的長遠需要。我們需要一些全職的動物權益工作者,集中於倡議政策、教育工作之上。當然,要實現這個希望,必須得到市民在金錢與物資上的支持;然而若不開展教育,又如何令市民支持呢﹖此亦是兩難處境。
這五年,我們改變了甚麼﹖
其實,這五年來,我們改變了甚麼﹖
我想,最大的改變是我自己。我看到人性的狹隘,也看到自己的幽暗。我驚訝地發現自己原來可以滿腔仇恨,然後,我告訴自己,我必須學會排遣這種仇恨,不然,我和我所恨惡的,沒有分別。
關懷動物從來是人類自救。

11/19 「公民不服從」之演講

   太陽花學運之後,公民運動不但沒有冷卻下來,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跡象。照這個情勢來看,可預期這樣的熱度會維持到年底的七合一選舉。而聖經在這樣的處境當中,能夠帶給身為基督徒的台灣公民什麼樣的原則,使他們在參與公民運動之時,能夠榮神益人?
在政治的主題當中,沒有任何一處經文比羅馬書13:1更常被誤用:「在上有權柄的,人人當順服他,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。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。」一個很重要的解經原則是,我們必須要先探討這節經文在當時的意義,我們才知道要如何應用在現今。如果我們參考聖經其他地方的經文,可以知道這裡絕不是在講無條件的順服。當使徒被帶進猶太公會時,猶太人的官長命令他們不可奉耶穌的名傳道,可是他們卻回答:「順從神,不順從人,是應當的。」可見一個很基本的原則是,如果人的制度與上帝的標準有衝突,人應該順服神的教導,而不是被人的制度牽著走。
若我們看羅13:1的上下文,也能得知保羅眼中的掌權者,應該要做些什麼事情。13:3-4告訴我們,掌權者的其中一個責任就是維持社會上的公義:懲罰作惡的、稱讚行善的、為無辜者伸冤。而政府如果要運作,就需要稅金,因此保羅在6-7節就教導信徒要按時繳稅。當時是尼祿作羅馬皇帝的時代,而保羅寫羅馬書的時候,尼祿還沒有開始逼迫基督徒。因此,我們不必將羅13:1看作是在命令基督徒需要順服逼迫他們的政府,而是順服大體上有在維持社會正常運作的政權。換句話說,當政府失能,無法維持社會公義,甚至自己就是社會的亂源,那麼教會是沒有理由拿這段經文來要求信徒要順服政府的。
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古代和現代政治結構的異同。在君權統治的羅馬帝國時代,皇帝自然就是最高的權威。但是今日的台灣並不是這樣的制度,而是民主制度、代議制度。總統並不是最高位的,而是全體人民。總統的權柄不是來自於總統的職份,而是來自於人民。他是代表全體人民來統治這個國家,也需要對全體人民負責任。因此若要在今日的台灣運用羅馬書13章,則所謂的掌權者,就不是台灣政府,而是台灣人民。台灣基督徒要順服的權柄,並不是總統,而是用選票委派總統執政的廣大人民。這不是說基督徒就不需要理會總統。而是說,基督徒順應總統的決策,是因為總統背後的人民。換句話說,個別人民配合政府的決策、順從法律的制度,實際上是在順服作為台灣主人翁的全體人民。
以這樣的角度來看,當基督徒因為政府失能而進行抗爭時,他需要思考清楚,他抗爭的理由是什麼?如果這個政府本身的作為已經背離了廣大選民的意願、不按照憲法執政、又不肯虛心檢討改進,那麼抗爭就是應該的。按照情節的輕重,人民起義要推翻這個政府,可能也是一種必要的手段。但是如果僅僅是因為這個政府的某個政策「我不同意」、「我不喜歡」、「對我沒好處」,就要抗爭的話,那麼就是誤解了民主制度運作的方式,也違背了羅13的原則。我們不能因為以為政府是拿民眾的薪水,就以為政府就必須要按照我個人的想法去行事。因為政府的權柄並不是來自於「個別的人民」,而是「全體人民」。如果我們無法確定政府的作為的確是違背了多數民意,或是無法確定我們要政府實施出來的政策,是出於多數民意,那麼我們只能用體制內的方式去跟政府陳情、也用各種合法的方式引起社會的關注,說服人民認同自己的觀點,而不該用違法遊街抗爭的方式企圖逼迫政府順從自己的心意。因為當這樣做的時候,並不是在挑戰政府的權柄,而是在挑戰政府背後所代表的廣大人民的權柄。不要忘記,合法的陳情管道,同樣也是台灣的掌權者,也就是全體人民,所設立的。繞過合法管道,訴諸不合法的「公民不服從」,絕對不該被視為可以隨意行使的行為。
在另外一方面,按照聖經的原則來看,政府官員也不應該因為少數人特別大聲,給人造成比較多的不方便,就在政策上面對他們讓步。這樣做反而是辜負了其他同樣身為公民的台灣人民。這意思不是說政府可以不用理會少數族群。相反的,政府應該要做的,是傾聽各方面的聲音,並且盡量與民眾溝通。雖然少數人要服從多數人,但是少數人也應該得到多數人的尊重。
在一些議題上,「多數決」不見得就是最佳的策略。在一些專業的議題上,大多數老百姓是沒有那個知識水平去判斷孰是孰非的,所以代議制度在這裡就彰顯了它的好處。在理想的情況之下,人民可以順從專業人士在他們專業領域所做出的決定,而不需要過問太多。但是這種「信任」必須是出於自願的。如果因為一些因素,專業人士的素質不被信任,那麼人民是有權監督,甚至否定專業人士的決策。當然,如同上述,人民在反對時,不能只是以為他在面對「公僕」,也也需要知道公僕的背後是一定程度的民意。即使這(些)公僕在上任後已經失去了大多數人民的信心,這並不代表他(們)所做的每一個決策都跟廣大人民的意見起衝突。
另外一方面,即使在某個議題上,抗爭的民眾的確反映了多數民意,這也不代表抗爭的民眾可以用任何他們喜歡的方式來抗爭,而覺得都不需要負責任。聖經的教導是,要順服掌權的。既然全體人民是掌權者,那麼在原則上,政府本應該順服全體人民。可是人民在進行抗爭時,必須要有一個自覺,既然他們是掌權者,就是他們需要對國家負責任,而不是把所有的問題都推到政府上面去,要政府承擔起責任。換句話說,如果抗爭的人民自覺是國家的主人翁,而行使了對抗政府的權力,那麼也同樣需要承擔主人翁的責任。既然人民是主人,政府是僕人,那麼出了事情,如果主人怪罪僕人,叫僕人負上所有的責任,這本身就不是一件公義的事情。人不應該有雙重標準。要抗爭的時候,就說自己是主人,是最大的。出事情要負責任的時候,又把責任推到政府上,要他表現出掌權者的姿態,去承擔、解決。
結語
無論台灣的學運在接下來幾個月會如何發展,我都盼望大家能夠以一個尊重別人的方式來表述自己的看法。在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上,「權柄」不該成為最主要的爭論點。沒有愛的基礎之下,政治上的衝突,只會帶給台灣更多的撕裂和不幸,而不是進步和繁榮。聖經說,每一個人都是按照神的形象和樣式被造的(創1:26-27)。無論這個人是總統,是執政黨,是反對黨,是抗爭的人民,還是生活受到影響的上班族,若我們在面對他們之前,能夠把「自我」先暫時放下,知道每個人的背後都是擁有一切權柄的神(羅13:1),並在尊重和包容的前提下,與他們交流,台灣的民主,才有可能繼續往前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