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

生命倫理學

生命倫理在實務上,有十分複雜的衝突性,甚至倫理原則本身就會相抵觸。例如:墮胎本身就是嬰兒生命權與婦女自主權的衝突。醫德,醫德,短短兩個字,實際上卻十分複雜。在平時,大家坐著就可能爭論個沒完,更別說緊急時,醫護人員必需在幾分鐘或幾秒之內做決定。這一連串的心得分享,提供給大家一些思考的可能,為這些有爭議的問題,找尋自己的答案。

倫理上,病人有權利決定自己的治療方式,並得到決定所需的相關知識。在治療前,獲得病人同意,已經算是目前的共識。然而,在實際執行上,會有其它倫理原則、民俗習慣或利益衝突的問題。例如:病人失去做決定的能力、家屬代替病人做決定、醫護人員沒有提供足夠資訊使病人得以做決定……等等。「許可」,即病人自主與「行善」,即救治病人,在某些情況下,是相互衝突的原則。例如:家屬擔心病人承受不了打擊而要求醫師不要告知實際狀況。

法律上,目前新修的法規為:若病人為意識清楚,有能力做決定的成年人,家屬或法定代理人隨意代簽同意書是不適合的;而若是病人未成年或失能,則可以由家屬或法定代理人簽名。而對緊急狀況,醫療法第60條規定:「醫院、診所遇有危急病人,應先予適當之急救,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,不得無故拖延。」,也就是緊急狀況時,無足夠證據,病人會拒絕治療,也無家屬或法理代理人在場時,醫療人員可直接急救,反過來,病人或家屬也能拒絕無效且徒增痛苦的急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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